食盐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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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食盐零售许可 编码:3704000106901 (二)实施机构:枣庄市盐务局 (三)申请主体: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盐务局窗口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北 (五)办理依据: 1.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163号)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 (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 (六)办理条件 申请食盐零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适宜的仓储条件; 3. 符合本地区食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 (七)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4、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联,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盐务局窗口与市盐务局盐政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地址: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盐务局窗口(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民生路北) 电话咨询号码: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盐务局窗口。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即时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3354690 网络查询网址: http://www.zwfwzx.com/index/index!list.action 查询步骤: 1.进入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网站: http://www.zwfwzx.com/index/index!list.actio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 (四)获取食盐零售许可证证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区(市)盐务局代领转交。 2.证书类型: 《食盐零售许可证》,本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认定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和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盐务局盐政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科负责对市盐务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投诉问题不属实的,明确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4.投诉渠道 市盐务局盐政科,电话:0632-3186869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科:0632—3168680 (二)行政复议 1.枣庄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新城区民生路市政大厦,联系电话:0632-3318076 四、表单填写 申请表示范文本(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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